老鼠仓是指一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法定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经营信息,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老鼠仓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券商中某些人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并涉及犯罪。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此外个人信息被随意披露,传销中拉人头等谋利行为都在修法中有新的规定。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在此之前的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