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裁决制度”是欧洲联盟实行的一种司法制度,指欧限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的解释,或者其他机构的章程的解释问题进行裁决。它源于欧盟的三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
欧洲联盟法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在不同成员国的统一适用问题。这就意味着,当有关欧盟法律问题出现在联盟成员国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时,如果有必要,这些法院就应该能够从欧洲法院得到帮助。但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的缔结者们没有采用从成员国法院到欧洲法院的上诉制度,而是创设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先予裁决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作为欧洲联盟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先予裁决制度在欧洲联盟条约的实施中扮演着一个核心角色。